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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陕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 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2-12-12 浏览次数: 1
关于印发《<陕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
陕公科[2012]39号

各市公安局,杨凌示范区公安局:
       为了全面推进全省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工作,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行政处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规范行政处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根据《陕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之规定,结合我省公安执法工作实际,省厅制定了《<陕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自由裁量标准》,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想学习,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厅科技处。

附件:《陕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自由裁量标准



陕西省公安厅
2012年12月12日



《陕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自由裁量标准



一、【法律依据】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安装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系统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由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裁量标准】

1、有下列情形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在规定期限内未安装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系统,逾期还未安装,同时还未进行项目设计

2、有下列情形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在规定期限内未安装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系统,逾期还未安装,且置之不理

3、有下列情形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且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由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在规定期限内未安装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系统,逾期还未安装,对检查工作还无理取闹甚至威胁检查工作人员

二、【法律依据】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安装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系统不具备同公安机关报警与监控系统对接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

1、有下列情形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安装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系统不具备同公安机关报警与监控系统对接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改正,但态度较好,积极改正

2、有下列情形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安装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系统不具备同公安机关报警与监控系统对接条件,逾期未改正,且态度恶劣,拒不改正的

三、【法律依据】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生产登记批准书,擅自生产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

【裁量标准】

1、有下列情形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生产登记批准书,擅自生产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但是还未进行销售的

2、有下列情形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生产登记批准书,擅自生产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进行了销售,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3、有下列情形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生产登记批准书,擅自生产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进行了销售,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法律依据】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销售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但该产品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生产登记的

【裁量标准】

1、有下列情形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准备销售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但该产品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生产登记的,但还未正式销售的

2、有下列情形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销售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但该产品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生产登记的,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3、有下列情形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销售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但该产品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生产登记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法律依据】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应当登记备案未登记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

1、有下列情形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应当登记备案未登记备案的,逾期未改正,但态度良好,积极配合改正的

2、有下列情形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应当登记备案未登记备案的,逾期未改正,且态度恶劣,拒不改正的

六、【法律依据】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方案未经论证或者论证未通过擅自施工的

【裁量标准】

1、有下列情形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方案未经论证或者论证未通过就擅自施工的,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2、有下列情形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方案未经论证或者论证未通过就擅自施工的,同时造成了严重后果的

(二)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裁量标准】

1、有下列情形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2、有下列情形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同时造成了严重后果

七、【法律依据】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有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标准】

1、有下列情形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2、有下列情形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造成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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